在企业的初创期,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普遍较弱,创业企业面临的风险众多。法律风险管理不力,企业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大。因此企业家、创业者应更多听取律师的建议,而律师则应更多掌握商业思维,才能深入企业家战略视角,帮助更好规范发展。
一、初创企业应选择何种组织形式?
初创企业可以选择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但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创业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就经营所产生的债务,需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于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初创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初创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对于初创企业而言,资金无疑是关键的问题之一。企业融资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二)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三)融资方式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四)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三、如何保护初创期的知识产权?
创业者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商号、专利、商标、版权、域名、商业秘密等各方面的保护制度,及时进行相关权利的申请、注册,对外签订授权协议时应特别注意条款的设定,如被侵权则及时通过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并注意本公司相关支持文件的整理存档及针对相关方的调查取证。
四、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出资建立,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发生分歧,希望退出,其余股东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企业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时间、付款期限等,但为避免纷争,建议企业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当采用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企业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加重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加粗加黑),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企业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非常必要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建议企业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企业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遇到保证担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企业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企业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企业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作者:郭小梅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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